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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征宇与深圳市更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564号
案件名称王征宇与深圳市更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征宇;深圳市更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564号原告:王征宇,男,汉族,1969年4月14日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更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观光路圣阳工业厂区厂房****左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君。

原告王征宇与被告深圳市更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1××××.8、名称:蓝牙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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