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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宁县春天百货平安西街店、高阳县正丹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宁01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宁县春天百货平安西街店、高阳县正丹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宁县春天百货平安西街店;高阳县正丹纺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民初7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宁县春天百货平安西街店,住所地,住所地宁夏中宁县平安西街路北iv> 负责人:宋新平,系该店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桂莲,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阳县正丹纺织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高阳县小王果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宁县春天百货平安西街店、高阳县正丹纺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山山 审判员  张旭霞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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