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民初699号 原告:宏联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7-703表人:梅亚莉。
负责人:梅亚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2300元,退回2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胡春燕 审判员 邢雪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哈 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