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321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洪潮,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砀山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琦,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文挪,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砀山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6月26日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8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桂东,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8]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洪潮、郭文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訾晚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杨月出庭记录,被告人于洪潮及其辩护人贾琦、被告人郭文挪及其辩护人刘桂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于洪潮购买灌装白酒的工具及包材,在砀山县赵屯镇杜阁行政村郭文挪家大量生产假冒“口子窖”五年、六年商标的白酒并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1809元,被告人郭文挪明知于洪潮假冒注册商标而给其提供帮助。
被告人于洪潮、郭文挪于2018年1月25日被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洪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文挪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而予以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洪潮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予以供认。
辩解称,其非法经营的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具体数额以查实的为准,其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洪潮非法经营的数额应当为六万余元;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
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对于洪潮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文挪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解称,其没有帮助于洪潮生产酒,仅帮助于洪潮装箱、搬酒箱等,其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文挪到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郭文挪无违法犯罪前科。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洪潮在淮北市开超市期间,因销售的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7年6月9日被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后于2017年9月份于洪潮又自购灌装设备、包装后至2018年1月份,用其从“百年御泉”安徽淮北总代理处以每桶300元的价格购买“百年御泉”桶装酒40桶,每桶95斤,在砀山县赵屯镇杜阁行政村其岳父郭文挪家大量生产假冒“口子窖”五年、六年商标的白酒并以每箱120元-180元不等的价格销往淮北市的刘某、王某1、汪某等人,其中销售给刘某的价值19685元;
销售给王某1的价值24700元;
销售给汪某的价值12600余元;
卖给于某1的40箱酒,因是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酒被于某1送至其仓库加上于某1平时销售的6-7箱,价值28000余元;
另有在其家中、于某1处及孙庄仓库扣押的五年窖、六年窖价值约10000元,总计于洪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5000余元,其供述营利二万元。
被告人郭文挪明知于洪潮假冒注册商标而给其提供帮助。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于洪潮灌装五年口子窖、六年口子窖所使用的铆钉枪、铆钉机、喷码机、压盖机等设备及部分包装用品等。
在生产点扣押成品酒口子酒六年18箱(六瓶装)零8瓶、成品酒口子窖五年2箱(六瓶装)、未装瓶的成桶酒“百年御泉”9桶约850斤。
在于洪潮家扣押六年口子窖2箱、五年口子窖1箱。
在淮北市渠沟孙庄仓库扣押于洪潮口子窖六年(四瓶装)35箱、口子窖五年(六瓶装)8箱、口子窖五年(四瓶装)3箱及其他品牌酒若干。
在淮北市余庄仓库扣押于洪潮口子六年窖76瓶、口子五年窖60瓶及其他品牌酒。
扣押于某1在淮北市商店内口子六年窖12瓶、口子五年窖6瓶及其他品牌酒若干。
扣押持有人为王某1五年口子窖9箱(六瓶装)、六年口子窖(四瓶装)3箱、六年口子窖(六瓶装)19箱零2瓶;
扣押持有人为王某1在皖F×××**车内六年口子窖18箱(四瓶装)、六年口子窖17箱(六瓶装)及其他品牌酒若干。
扣押“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杜雷震。
被告人于洪潮、郭文挪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郭文挪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于洪潮供述其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口子窖五年、六年的事实,对销售数额的部分犯罪事实没有如实供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口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及商标注册证。
销售假酒的商店、人员及照片。
授权书证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周某、曹明浩负责宿州地区的打假工作及口子系列白酒真伪鉴别。
2、户籍信息,分别证明:被告人于洪潮、郭文挪的个人基本信息,二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于洪潮让于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李继红购买百年御泉桶装酒款人民币12000元。
4、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证明:于洪潮、郭文挪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5、营业执照、证件等,证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经营情况,法定代表人徐进、商标注册证明;
打假工作人员证件及口子窖为该公司注册商标。
6、口子系列白酒价格表,证明:口子系类酒正常销售价格,高于于洪潮及经销人的销售价格。
7、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淮工商经处字(2017)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于洪潮因销售的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7年6月9日被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8、贷记卡客户交易统计信息表证明:于洪潮徽商银行的账单明细。
9、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1月25日,于洪潮和郭文挪被抓获归案。
10、砀山县公安局函,证明:砀山县公安局建议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王某1、王某2、于某1依法处理。
1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于洪潮找李继红购买百年御泉的微信聊天记录,于洪潮留的地址为砀山县火车站附近,收货人为刘建峰。
12、于洪潮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于洪潮银行卡交易情况。
(二)证人证言1、刘某的证言:我经营一家叫“千金裘海参”的店铺,通过我朋友孙伟认识了砀山的于洪潮。
2017年10月份,我从于海潮(于洪潮,下同)处购买假酒,主要用于招待工人、客户用,大概有20箱。
12月中旬前后,于海潮让我备点酒,我买了于海潮的1X4的口子六年窖35箱,1X4的口子五年窖9箱,讲好价格是120元每箱,于海潮把酒给我送来,我说我没有地方放,于海潮带着我把我买的酒放到于海潮租的房子里面,我自己买把锁锁上。
我还把我的小池窖、二十年口子窖也放到这仓库里。
等我被淮北市工商局查住,我让于海潮把他的酒和我的酒到转移到了这次被查扣的渠沟镇孙庄仓库了,直到现在我还没有给于海潮酒钱。
这次公安机关扣押的渠沟镇孙庄仓库堂屋东间屋里的酒除了11箱口子窖六年不是我的,其他都是我的酒。
我招待工人的时候都是买的于海潮1X6的五年口子窖,五年、六年的口子窖都是155元每箱。
我开着这辆车买过于海潮的酒,大概有两次,共有7、8箱酒。
1月24日晚上,我和于海潮在余庄的公交车站边上见面,我买了于海潮5箱五年口子窖,当时给了于海潮770元现金,我是请工人吃饭用的,晚上我把车停在院里,还丢了2箱。
我现在想清楚了,能如实交代,我做错事了,我接受处罚。
除了我在淮北被扣押的那些酒,自认识于洪潮以来,还有大概七八十箱口子窖五年和六年在我店里被我卖掉了。
我买的于洪潮的酒大部分是六瓶的五年、六年口子窖,还有一少部分是4瓶口子窖五年、六年。
六瓶的五年、六年口子窖我从于洪潮处买的价格是155元一箱,我卖是200元一箱,4瓶的口子窖五年、六年我从于洪潮处购买的价格是120元一箱,我卖是160元一箱。
这些酒都是卖给到我店里卖酒的,大部分是办事用的,淮北有人喜欢用这种便宜酒办事。
我买于洪潮的酒是从于洪潮的淮北余庄仓库里拉的,于洪潮到了之后,给我联系我去拉,是我自己去拉的,有时候用我的车,我的车被查之后,借的我朋友的黑色普桑去拉的酒。
我没有介绍他人从于洪潮处买酒,我以前说的从于洪潮处买20箱1×4的口子五年窖给我工人喝的是事实,价格是155元一箱。
我能辨认出卖给我假冒口子窖的人,我现在知道他叫于洪潮,我平时都喊他胖子,他老家是砀山的。
我买的于海潮的假酒都是口子窖五年和六年的。
我说的于海潮就是于洪潮。
(2)王某1的证言:我开的宝马车,车牌号是皖F×××**。
我车里的假酒是从于洪潮手里买来的。
我是2017年12月底开始从于洪潮处购买假酒的,于洪潮卖给我的都是口子窖系列的假酒,有口子窖五年、口子窖六年,还有其他的酒。
我从于洪潮处购买了大约160箱酒,都是五年、六年口子窖,有6瓶的110箱左右,价格是170元一箱,有4瓶的50箱,价格是120元一箱,都是付的现金,一共25000元左右。
我买的于洪潮的酒还剩60多箱,王某2家小孩过生的时候用了30箱左右,还有70至80箱都是自己家亲戚过事用的,我卖给他们价格是200元一箱。
我是通过赵某1认识的于洪潮。
我知道是假酒。
我接于洪潮酒的时候是开我的宝马车去的,我是从于洪潮的面包车上拉走的。
(3)王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在我父亲家中搜查到的二、三十箱酒是我从我姨王某1处拉来给我小孩满月办喜酒用的,总共拉了25箱,用掉6箱,都是六年口子窖六瓶装的。
我姨王某1没给我要钱,我还从她那拉过一箱20年的口子窖,放在我的奔驰车上(车牌号皖F×××**),这箱酒是我准备请朋友吃饭用的。
王某1还在我父亲住所的**里存放过酒,具体有多少我也不清楚。
我没有从于洪潮处买酒,我的酒都是从赵某1手里购买的,我姨王某1从于洪潮那里购买过5年和6年口子窖酒,我给王某1拉过酒,一共拉了三次,他在金色云天幼儿园门口把我的车开走,把酒装好后把车还给我们。
(4)王某3的证言:王某2是我女婿,王某2父母家的酒是谁的我不知道,王某2卖的酒从哪来的我也不知道。
我微信里的聊天记录都是为了给王某2推销酒,我不知道王某2卖的酒是假酒,但是王某2给我说酒的价格很低,是返销酒。
我妹妹王某1也对外卖酒,但是卖的什么酒我不知道。
(5)赵某1的证言:我和刘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刘某在淮北市五马路锦绣和庄北门西侧100米左右开了一家海参店铺,兼营烟酒,店名叫“千金裘海参”。
我通过我对象刘某认识了砀山县一个叫于洪潮的生产假酒的人。
后来经常有客户到店里买酒,出的价我们都进不来白酒,所以就发现销售假酒的门路了。
因为经常有人到店里发“销售假酒”的名片,我看到名片上的电话号码就联系了,结果我开车到淮北市相山区面粉厂取货时被淮北市工商部门给查处了,这一次共被查处了24箱白酒,其中有10箱6瓶装的小池窖,14箱4瓶装的20年口子窖。
我这一次买假酒共支付了7200元购买款,我不知道刘某是否买过于洪潮的假酒,我不清楚刘某在淮北是否有储存假酒的仓库。
王某1向我购买口子五年、六年窖酒,我因为被淮北市工商局逮住了,我不敢再干了,我于是把于洪潮的电话给的王某1,王某1自己给于洪潮联系的。
刘某知道于洪潮卖假酒,我没有买过于洪潮的假酒。
(6)于某1的证言:我弟弟于洪潮从2017年10月份前后开始在他岳父家生产假酒,我弟弟开车到我经营的超市里去的时候经常带一两件6瓶装的五年或六年的口子酒。
于洪潮告诉我他不在的时候,如果我需要口子窖系列的白酒可以去淮北相山区余庄的仓库拿酒,还给了我一把仓库钥匙。
一开始我不知道于洪潮拿来的是假酒,我销售出去后,买酒的人来找我,我才知道是假酒,我就把我弟弟拿来的酒放在余庄的仓库了。
于洪潮先后在我店里放了十箱6瓶装的口子窖,我卖出去了6-7箱,每箱卖了450元。
我是按照1*6的每箱160-170元左右的价格给我弟弟的口子窖白酒钱,因为我弟弟说这十几箱口子窖五年、六年都是假的,让我按每箱160-170元左右给他钱就行了。
我购买过于洪潮生产的酒,进了大概40箱六年的口子窖,但我是按照真酒的价格以680元一箱的价格购进的,我发现都是假的,我就把这些假酒送到余庄的仓库了。
于洪潮在淮北有两个仓库,一个在他住的余庄村村里,这里都是于洪潮的酒,另一个位于渠沟镇孙庄村。
2018年1月13日我的手机转账给李继红12000元,是于洪潮让我转的,我没有细问。
我知道于洪潮生产假酒是2017年11月份的时候,是于洪潮亲口告诉我的。
他就生产口子窖五年、六年。
扣押清单中的小池窖、洋河、古井等品牌的酒不是他生产的,而是他以前干烟酒店的时候进的酒剩下的。
(7)汪某的证言: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于洪潮。
2017年12月份,我开始购买于洪潮的酒,从于洪潮那买4瓶装的口子窖是130元一箱,6瓶装的口子窖是180元一箱。
2018年1月15日,有个叫老赵的人说他侄子结婚要用六年红瓶的口子窖,我就给于洪潮联系,17日于洪潮把酒送到淮北市濉溪县甲天下北门,我给老赵联系,老赵让他侄子去开车拉的,一共是35箱六年红瓶口子窖,于洪潮给的价格180元一箱,我卖给老赵是450元一箱,到现在老赵没给我钱,我把于洪潮的钱已经给他了;
后来有个宿州市的人到我的店里买1x4的五年口子窖,我在甲天下东门拉的酒直接在我的店南边转盘处卸给宿州市的这人了,这人开的是一辆白色的大众速腾,装好车之后他就开车走了;
2018年1月20日左右,有个上海的小刘从我的店里买走7箱1x4的五年口子窖,我是按照200元一箱卖的;
2018年1月20日,赵屯镇汪屯的郇小棒给他儿子结婚办喜事,用10箱1x4五年口子窖,我在淮北购买的于洪潮的酒后,用车从淮北给郇小棒送家去的,我是130元买的于洪潮的,130元卖给郇小棒的,我们是朋友关系,我没赚他的钱;
还有一个是淮北的老朱,他的儿子吃喜面,从我店里买走12箱1x4的五年口子窖,我是130元一箱买的于洪潮的,180元一件卖给老朱的;
我在我淮北烟酒店里零售了大概有20多箱1x4的五年口子窖,价格是260元一箱。
我知道于洪潮的酒是假酒,我一共买了他九十多箱假酒。
(8)赵某2的证言:我以前办事用酒从淮北市相山区孟三路中泰广场对面增元烟酒老板汪某店里拉过酒,这次我堂弟赵柳杰结婚用酒我给汪某联系的,我给汪某谈好用6年窖红瓶的,价格是450元一箱,6瓶装的。
总共买了34箱,应付酒款15300元。
酒钱现在还没有结。
(9)赵某3的证言:2018年1月份我在淮北市相山区九兴批发市场从一个胖子的面包车了拉过酒。
那是我二大爷的儿子赵柳杰结婚,我二大爷让我去拉酒,时间是2018年1月17日下午三点多,我开着我的白色现代车拉着我大爷,赵柳杰开着他的白色标志车,我们一起去久兴批发市场西门一直往里走到头,对方开一辆白色的五菱面包车,车主是个大胖子,我从大胖子车上搬了10箱六年红瓶口子窖,6瓶装的,赵柳杰办了不是6箱就是10箱同样的酒,我们一起开车回濉溪县赵圩老家村赵柳杰家,酒是我堂哥赵某2联系的。
见到胖子的时候,是在家天下小区门口。
胖子说人多,又到的久兴批发市场搬的酒,我就感觉这酒可能是假酒。
(10)郭某的证言:于洪潮于2017年9、10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假酒,是他自己单干的,我父母亲帮助他生产,开始是在我们自己家生产的(汪小屯庄),后来又搬到我父母家生产的假酒,我知道生产的假酒有五年、六年口子窖。
我回娘家的时候看到过生产假酒的设备还有酒的包材。
于洪潮在淮北余庄租赁了一间仓库。
我帮于洪潮开车去过仓库两次,提好酒我把车开到甲天下附近,我就下车回家带孩子了。
我听说于洪潮分两次给了他五千元整。
生产的假酒是于洪潮开五菱面包车拉的货送到淮北仓库的。
(11)朱某的证言:于洪潮是我的女婿,于洪潮于2015年在淮北市开的烟酒店。
2017年12月份的时候,于洪潮给我丈夫郭文挪说要在我家生产假酒,我们劝他他不听,当时我和郭文挪在外地,家里的钥匙在于洪潮的手里,过了一天于洪潮说他把灌酒的设备都放在我家了。
等我们从外地回到家,我看见家里有40桶散装白酒,十几箱生产好的假酒,还有其他生产假酒的瓶子和包材。
从我们回来后,于洪潮一共生产了4、5次,每次生产假酒的时候我们就给他帮忙,就我们三个人干。
我主要负责装散酒,郭文挪负责封瓶盖、装瓶子、封箱,于洪潮负责打码和销售。
每次生产好酒,都是于洪潮拉走,卖到什么地方我并不清楚,我们也没有给于洪潮要工钱。
(12)于某2的证言:于洪潮是我二儿子,我是2017年12月份的时候知道于洪潮在他岳父家生产假酒的,我前后帮了他干了四次生产假酒活,我主要负责装假酒和封箱,帮忙的还有郭文挪、朱某,就我们四个人。
郭文挪和朱某都是负责装酒、封瓶盖、封箱等工作,于洪潮负责把生产好的假酒拉出去卖了。
我不知道于洪潮的包材从哪买的,我帮于洪潮生产假酒时每次都生产50-60箱六瓶装的假酒,这些假酒卖到哪了我不清楚,我也没有给他要工资。
(13)李继红证言:我是百年御泉安徽淮北总代理。
有一个砀山人一次向我购买很多百年御泉酒。
我要求见面,他说加微信就行了,他的微信名叫“奋斗一生”,这个人打电话到百年御泉购买散酒,酒厂的人让他给我联系,他就直接打电话给我联系的,这个人向我购买两次酒,第一次是在2018年1月13日,购买了40桶百年御泉,一桶95斤,价格是300元,40只桶押金720元,他直接把购买酒的12000元转到我的农业银行卡上,通过微信转账给我720元桶的押金,酒是通过物流发给他的,这个人留的电话号码171××××****,留的名字是刘建峰。
2018年1月23日他又购买了40桶散酒,通过微信转给我12720元。
我通过酒厂给他发物流,但一直联系不到他,现在也不知道酒在那里。
(三)被害人周某陈述,我现在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负责打假维权工作。
2017年12月份的时候,我们在淮北市人民北路做市场监督巡查时发现有一家叫艺芮烟酒的商店里有大量的假冒伪劣口子酒。
我们实地购买了一部分酒,其中有口子六年窖、二十年窖,经查验后全是假酒。
后期我们打假工作人员跟进发现艺芮烟酒的老板赵某1从一手机号为171××××5361的砀山人手里购买了假酒,这个砀山人驾驶一辆白色哈弗牌汽车。
赵某1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FDS5**的面包车和一辆车牌号为FZ71**的白色本田车,赵某1在淮北市春秋巷121号有一个假酒仓库。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于洪潮的供述:我在2017年6、7月份因销售假冒口子酒、茅台酒被淮北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过,罚了我9000块钱后超市就不开了。
2017年9月底的时候,我在岳父郭文挪位于砀山县赵屯乡杜阁行政村郭庄的家生产假酒至今。
生产假酒的瓶子和瓶盖子是我从一个山东郓城人那买的假冒酒瓶子和瓶盖,我的瓶子都是这个人送的,瓶子有口子5年窖、口子6年窖红瓶的和绿瓶的。
总共送了两次瓶子13000个和瓶盖,价格都是4块钱一只(包括瓶子和瓶盖),两次付42000元。
因为缺少配件,送货司机给我一个189××××****的手机号,我给这个人联系过,我缺少的口子红包装袋,我打电话给这个人要包装袋,这个人给我说的给我补。
生产假酒的盒子也是送瓶子的老板提供的,我一共购买了1800件包材,一件包材能够生产一箱六瓶装的假酒。
两次购买1800套,每套的价格是40元,共计72000元。
我主动联系百年御泉酒厂后找到了淮北当地的一个代理商,我没有见过这个人,我添加了这个人的微信,通过微信联系后又先微信支付酒款,这个人直接物流给我发货到砀山,我自己提货。
价格是300元一桶,一桶92斤,给我送了40桶,生产用了31桶,还剩9桶。
我包装假冒口子酒用的封口机,打码机等都是郓城的那人给我联系的,我直接给的他现金,我给他包材款有7万多元,机器是4万元现金。
我灌装的这些酒全部卖到淮北去了,每箱六瓶,有五年口子窖,也有六年口子窖。
从2017年9月份到现在,我生产的就卖给了是在我手机号码簿记的名字是五马路,他开一辆黑色普桑轿车,卖给他大概300箱酒,有五年也有六年的口子窖,我卖给他价格都是160元一箱,都是现金结账,总共是48000元;
第二个是海参客户,女的,我卖给她有200多箱酒,有五年也有六年的,我卖给她价格是170元一箱,每次都是现金交易;
第三个是海参老婆,女的,我卖给她有130多箱酒,每箱是160元,我把酒送到淮北,给她联系,她交给我钱,把酒拉走,有五年也有六年的口子窖,我卖给她的价格是170元一箱,每次都是现金交易;
第四个是汪总,我卖给他150箱口子窖,有五年也有六年,价格是每箱180元,我送酒到淮北给汪总联系,汪总去拉酒,他用我的POS机给我刷了19600元,其余的给的现金;
还有赵总、张老板。
我灌装一箱口子窖的成本大概在110元至120元之间,我把灌装的白酒卖到淮北使用的是我姐夫杜雷振的面包车,车牌号是苏D×××**。
我是在砀山县赵屯乡杜阁行政村郭庄我岳父郭文挪家里灌得酒,平时郭文挪也帮我灌装、封箱、装车。
我放包材的地方是砀山县赵屯乡丁楼村我老表蒋小利家,房子是蒋小利的儿子的,他不在家,没人住,我给蒋小利讲的我放点东西,因为是老表,蒋小利也没有说什么,我前几天刚给了他1000元的租金。
我知道我灌装口子窖酒是违法的,我灌装的红瓶六年口子窖是9两的,其他的都是8两的,市场上五年口子窖是480元一箱、六年口子窖是680元一箱。
我在淮北有两个仓库,一个在淮北市相山区余庄,一个在淮北市渠沟镇孙庄,余庄仓库里的酒都是我的,都是假的。
除了口子窖5年、6年是我灌装的,其他的小池窖酒、口子窖十年、二十年都是我购买的假酒,买的谁的我不知道。
孙庄仓库东头一间屋的酒是“五马路”刘某的,其他屋的酒都是我的。
我卖给刘某四瓶装的六、七十箱,每箱的价格是120元,卖给他六瓶装的每箱的价格是160元左右。
我购买百年御泉酒转账个李继红是用我哥于某1的微信转的账,因为他微信里有钱,我急着转账,所以用于某1的微信转的账,我先给于某1的现金,百年御泉是我购买的。
我只生产口子窖五年、六年窖,没有生产其他的酒。
我开始生产假冒口子窖酒的时候用的是口子窖的瓶装酒,1*6额,一件大概是70元一件,我只生产了20多件口子窖,因为代价太高,所以才换用的百年御泉。
我假冒口子窖酒大概赚了两万块钱,都被消费了。
2、郭文挪的供述:我女婿于洪潮原来在淮北开烟酒店,2017年农历九月我和家属朱某去宁波女儿家看小孩,我就把我家的钥匙给了于洪潮一把。
十月初的时候,于洪潮打电话给我说他在我家灌制点酒,我本来不同意,他告诉我已经把造酒的东西放在我家了,我才勉强同意。
灌制假酒都是于洪潮亲自干的。
2018年元旦前后,我只是帮忙给于洪潮把灌制好的酒装盒和装箱,我参与装盒装箱大约有300-400箱,每箱6瓶。
因于洪潮是我女婿,他没给过我工钱,也没给我过场地费,我也不好意思要。
我家属身体不好,基本上不参与灌制假酒,我没参与过销售假酒,我不清楚于洪潮灌制假酒的器材和包材从哪买的,也不清楚于洪潮一共在我家生产了多少箱假酒。
每次于洪潮把灌制好的假酒装箱后,就用自己的面包车拉走了,我不知道他销往何处。
(五)鉴定意见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经鉴定于洪潮持有的96瓶20年口子窖、132瓶450ml的六年口子窖、116瓶400ml六年口子窖、12瓶五年口子窖均为假酒。
在砀山县赵屯镇郭庄生产窝点及310国道仓库处查扣的大量口子窖包装物均侵犯口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王某1宝马车内及屋内的24瓶20年口子窖酒及54瓶5年口子窖、302瓶六年口子窖、61瓶小池口子窖、4瓶10年口子窖均为假冒口子酒。
于某1处88瓶6年口子窖、66瓶5年口子窖为假冒口子酒。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经于洪潮辨认,本组照片中的3号就是想其购买假酒的人的照片。
3号为刘某。
经刘某辨认,于洪潮就是本案被告人。
经王某1辨认于洪潮就是向其销售假冒口子窖酒的人。
2、搜查笔录,证明:2018年1月25日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对于洪潮生产假酒处进行搜查(砀山县赵屯镇杜阁行政村郭庄村),现场搜查出生产口子酒的设备,原酒、包材及成品酒。
附扣押物品清单账本2个,pos机2个,OPPO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压盖机1部,装酒仪器1部,pos机小票一张,喷码机2台,专供喷码机天块5块+4,铆钉枪2把,口子窖6年合格证若干,铆钉1袋,迎驾酒2箱,成品酒口子窖6年19箱,口子窖5年12箱,胶带(口子窖)28卷+4,打码机油墨颜料8桶,散装酒桶(空)38个,散装酒桶(带酒)9桶850斤,6年口子窖瓶盖3000个,口子窖手提袋(红色)若干,口子窖翻盒24箱*51,口子窖酒箱皮850个,口子窖酒盒盖7箱,口子窖箱提手(袋)若干。
6年窖酒瓶(空)3170个,铆钉机一台(大型)。
附照片9张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对于某2(于洪潮父亲)家进行搜查。
共搜查出银行卡3张(邮政和农业),于海潮的农行存折一张,日记本4本,口子窖五年外包装690个,六年口子窖两箱,五年口子酒一箱。
附:扣押清单。
2018年1月25日,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孙庄刘怀英家(存放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子窖及其他酒类)进行搜查。
现场共搜出:口子窖6年1*4的35件,口子窖6年1*6的11件4瓶,口子窖5年1*4的9件,口子窖5年1*6的2件,口子窖5年1*6的5件(堂屋及两间)。
除最后两个,其余全在北屋东小间。
口子窖6年1*6的75件17瓶(南屋门朝南),口子窖5年1*6的3件,口子窖5年1*4的4件,及其他品牌酒。
附:扣押清单2018年1月25日,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对砀山县赵屯镇丁楼310国道北蒋小训家(包材存放点)进行搜查,现场共搜出:五年口子窖包材324件,六年口子窖包装180件,六年口子窖盒845只,五年口子窖450只,五年口子窖酒瓶30只。
2、扣押清单证明:从于某1处扣押口子六年窖76瓶,口子五年窖酒60瓶,(在淮北)口子六年窖12瓶,口子五年窖6瓶,及其他品牌酒若干。
从王某1处扣押二十年口子窖4箱(宝马车内)。
(淮北)五年口子窖9箱(6瓶),六年口子窖3箱(4瓶),六年口子窖19箱加2瓶(6瓶)及其他品牌酒若干。
在皖F×××**车内的六年口子窖18箱,六年口子窖17箱(6瓶),及其他品牌酒若干。
从于洪潮处扣押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苏D-×××**)。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洪潮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被告人郭文挪明知被告人于洪潮假冒注册商标而予以帮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于洪潮当庭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事实予以供认,对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生产的产品销售情况不能如实供述其销售的犯罪事实。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于洪潮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于洪潮系初犯,当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文挪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经过,系坦白,且无前科劣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于洪潮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被扣押的属于于洪潮所有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产品购买的铆钉枪、铆钉机、喷码机、压盖机等设备及部分包装用品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根据被告人于洪潮、郭文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于洪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对被告人郭文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洪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罚金已缴纳三万元,余款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文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于洪潮的非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扣押的属于于洪潮所有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产品购买的铆钉枪、铆钉机、喷码机、压盖机等设备及部分包装用品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邵长稳审 判 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