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7541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天佑创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官钟古美食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荷木岭街****经营者:官钟古。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官钟古美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