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民初3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诚兴糖酒副食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
经营者:刘海年,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双湖峪镇峨峁峪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梅(系榆林市榆阳区诚兴糖酒副食部的实际经营者),女,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北路。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诚兴糖酒副食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