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初9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亿发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国际大都会西花园****。
经营者:刘艳平。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亿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