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1刑初23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冰丽,女,1988年4月5日出生,出生地为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福建省漳平市。
因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被羁押,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8]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冰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冰丽及其辩护人张伟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起,被告人陈冰丽以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2号福生鞋材料城C座211仓库为窝点,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PHILIPPPLEIN”、“BALENCIAGA”、“BURBERRY”、“GUCCI”、“CHANEL”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员工、储存、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衣服。
2018年4月23日16时许,陈冰丽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衣服34084件。
上述缴获的假冒品牌的衣服依据其销售价人民币30元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02252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冰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冰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陈冰丽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冰丽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冰丽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冰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并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系初犯,具有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二、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请求法院对其宣告缓刑。
三、被告人缴纳罚金能力比较差,请求法院在确定罚金刑时对其处以较低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起,被告人陈冰丽以本市白云区黄石西路2号福生鞋材料城C座211仓库为窝点,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PHILIPPPLEIN”、“BALENCIAGA”、“BURBERRY”、“GUCCI”、“CHANEL”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员工、储存、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衣服。
2018年4月23日16时许,陈冰丽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品牌的衣服34084件。
上述缴获的假冒品牌的衣服依据其销售价人民币30元/件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0225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卢某、陈某1的证言,证人吕某1、陈某2、吕某2、谭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侵权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举报函、请求书等书证,扣押清单,被告人陈冰丽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冰丽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冰丽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冰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冰丽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冰丽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冰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PHILIPPPLEIN”、“BALENCIAGA”、“BURBERRY”、“GUCCI”、“CHANEL”品牌的衣服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谭伟强人民陪审员 陈敏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