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财 产 申 报 通 知 书(2018)皖0291执1081号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的易恩孚商务咨询(芜湖)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报告财产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自然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将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