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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微色彩定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348号
案件名称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微色彩定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微色彩定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348号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山水区。

法定代表人:何益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深圳微色彩定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滢。

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微色彩定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20××××.7,名称为“电视柜(DG68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2018年9月26日,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6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2018年9月30日,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佛山爱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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