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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陈承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申8615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陈承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陈承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86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伦教集约工业区兴荔中路西(四骏电器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厂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罗宗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丹霞,广东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承锋,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瀚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美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承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亮顺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属民事欺诈和虚假诉讼。

为了骗取非法利益,梁某荣与陈承锋合谋,以专利许可的方式,由陈承锋起诉亮顺公司侵权。

陈承锋主动联系亮顺公司订购涉案产品,梁某荣故意通过姜某英联系亮顺公司推销涉案产品,共同设局陷害亮顺公司,情节严重,恶意诉讼,请求移送公安刑事处理。

2.涉案产品从梁某荣经营的荣盈公司处进货,亮顺公司未侵权。

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未依法成功送达导致亮顺公司不知情,未参加诉讼。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陈承锋的全部诉讼请求,由陈承锋承担诉讼费用。

陈承锋答辩称:1.亮顺公司的申请已经超过期限。

2.本案并非虚假诉讼,陈承锋如实向法院提交了主体资料和相关证据。

3.亮顺公司主张的来源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即使有经济往来也不能反推涉案产品不侵权。

4.一审送达程序不违法。

请求驳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一审法院向亮顺公司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和文书时,首先向亮顺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送达,因该地址查无该公司未能成功送达后,查询公证书记载的亮顺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刊登的公司介绍中公布的手机号码,并据此向亮顺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在无人接听的情况下多次发短信通知,在以上方式均未能送达成功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文书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向亮顺公司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为送达。

亮顺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再审,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期限。

亮顺公司主张本案系虚假诉讼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亮顺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亮顺厨卫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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