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158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西雅伦建材经营部,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99号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市场一期一区10幢1、2号。
经营者:陈创相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西雅伦建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青白江区西雅伦建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