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初12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路**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BXKLW2K。
法定代表人:焦立霞,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仁聪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北名品大世界龙泽嘉苑******用代码92371102MA3F6BW965。
经营者:曾贤兵。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术朋,诸城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菲,日照市东港区森创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森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仁聪百货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