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889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曹海军,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郴州市。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海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嘉祺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