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32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新移华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盛世分公司。
经营者:王刚。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新移华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盛世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