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东路**宁德德润广场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吴宝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港湾道**华润大厦**。
授权代表人:李慕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35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德,因此本案应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请涉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亦位于福建省辖区内。
原审法院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相关情况,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福建德润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