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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172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湘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法定代表人:薛黎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均由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已分别向一审法院和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1800元,一审法院应退回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1150元,本院应退回深圳市高盾电子有限公司1800元。

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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