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119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通,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坚,男,汉族,1992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8××××.X、名称:用于手持数码装置的整合范围扩展器及机械式保护器系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