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0707号原代: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郭玲,均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吴晓光。
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波。
委托代理人:朱宝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锟锟久旺鞋行、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