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25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国海日用百货商行,经营场所安阳高新区红河批发城****。
经营者:周国海,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生,住安阳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高新区国海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2万元。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