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2民初129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2民初12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秀,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黄石三中旁**门店代表人:刘华娇,经营者。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秀到庭参加诉讼,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0元、合理费用10,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事实与理由:北京一得阁始建于清朝同治四年(1865年),距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以墨汁名扬天下。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84年6月30日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0类(现为第16类)墨块、墨汁;

于2002年12月28号核准注册了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胶水、毛笔、墨块、墨汁、铜文具、印泥、印台、印台水、朱印油等。

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一得阁”商标获得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并获得了一系列荣誉。

经调查,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该公司生产的一得阁墨汁系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该公司产品的外包装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该公司核准注册的“一得阁”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209837)及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1926226),该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拟证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2017)宁秦证内经字第11255、11256号《公证书》各一份。

拟证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第209837号“一得阁”、第1926226号图形文字商标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证据3,(2017)宁秦证内经字第14312号《公证书》。

拟证明其“一得阁”产品质量深受消费者信赖和好评,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证据4,(2016)宁秦证内经字第30780号《公证书》。

拟证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产品上曾使用过的外包装盒、瓶体特征及防伪样式。

证据5,网络截屏。

拟证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防伪样式及查询办法。

证据6,工商登记资料。

拟证明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7,(2018)皖六江公证字第1688号《公证书》及附件。

载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人员到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取证的过程,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对此予以公证。

拟证明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侵权的事实。

证据8,律师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住宿费获赔、车票等。

拟证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9,民事判决书。

拟证明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系重复侵权。

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本院当庭审核,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安徽省六安市江淮公证处接受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取证过程进行公证。

同月11日,江淮公证处公证员吴某助理王培冬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人员王敏杰,一同来到位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沿湖路736号副24号的一处悬挂“晨光文具沿湖路店NO.05303”招牌的店铺。

在公证人员对该店铺外观进行拍照后,王敏杰以消费者身份,用20元购买了标有“一得阁”标识的墨汁两瓶。

随后,所购商品由公证人员带回拍照,并经公证人员封某交由申请人留存。

2018年7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皖六江公证字第1688号《公证书》。

经对比,王敏杰从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购买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印有“一得阁”字样,大体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一致,但存在防伪电话号码不一致,“竹叶”颜色色差,墨水瓶底部未注明生产日期等区别。

另查明:北京一得阁墨汁厂获准注册了第209837号“一得阁”商标,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6月29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墨块,墨汁。

2002年12月28日,北京一得阁工贸中心获准注册了第1926226号“一得阁”文字与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墨块、墨汁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2年12月27日。

2005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两商标注册名义人变更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得阁”墨汁商标自1995年以来,多次获得北京市著名商标荣誉。

2012年、2013年,中国文房四宝协会授予一得阁墨汁第29届、第31届全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中国十大名墨”、“中国文房四宝四大名墨”称号。

此外,“一得阁”还曾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

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于2013年7月19日登记设立,经营者刘华娇,经营范围:文具、百货、香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报刊书籍零售。

还查明:2017年4月,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到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调查取证。

同年8月,该公司以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于同年11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侵权成立,并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案已经生效,并执行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

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一得阁”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销售的涉案墨汁,与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

经审核,涉案产品与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等处存在明显区别,不是该公司生产,属于侵权产品。

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商标权的产品,且不能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害了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作为销售文化用品的商户,在人民法院确认其侵权事实,并判决其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权产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受到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程度,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特别是重复侵权的情节,考虑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权支出费用不应超过合理限度的原则,酌情确定西塞悦目文具生活馆赔偿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第209837号、第192622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西塞山区悦目文具生活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