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534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若耶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柳泉镇东红寺村iv> 法定代表人:刘扬。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安县若耶溪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49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