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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振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1708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振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谢振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1708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振芳,女,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振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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