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98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唐邦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住所地宁陵县永乐南路。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唐邦全自动麻将机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