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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与冯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72号
案件名称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与冯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冯延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72号原告: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03。

法定代表人:苏仕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冯延德,住莘县。

原告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延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微点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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