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5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一诺百文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长兴尚街**1-104商铺。
经营者:孙亚蒙,女,汉族,199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峰,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一诺百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