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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闽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870号
案件名称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闽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闽族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870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

被告:漳州市闽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能。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唯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漳州市闽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为1,1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徐 飞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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