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19320号原告: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徐伟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马静,总经理。
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苑,女。
原告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面公司)与被告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星公司)、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睿公司)、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人杀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
假面公司诉称,其运营的“狼人杀”社交软件于2016年12月在苹果应用商店上线,与游星公司、云睿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就第XXXXXXX号“狼人杀werewolves”注册商标签订“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假面公司分期支付1,000万元取得该商标非排他性许可使用权,并约定若假面公司未违约,游星公司、云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再提出投诉。
同年10月19日,网易雷火公司以从狼人杀公司取得该商标独家许可权为由,向苹果应用商店恶意投诉,游星公司、云睿公司亦于2018年5月12日在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出终止授权通知书,最终导致假面公司的社交软件于2018年8月1日被下架处理,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游星公司、云睿公司发出的终止授权通知书不发生解除授权的效力;
判令游星公司、云睿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协议;
判令四被告停止妨碍假面公司使用“狼人杀”商业标识的行为;
判令四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2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狼人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狼人杀公司非涉案协议当事人,非合同纠纷适格主体,不应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假面公司主张的事实及理由,要求狼人杀公司承担责任主要基于网易雷火公司向苹果应用商店的投诉行为,实为侵权纠纷。
假面公司将基于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的不同当事人并于一案起诉,属滥用协议管辖,本案所涉侵权纠纷应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述管辖连接点均不在本市徐汇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网易雷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网易雷火公司非涉案协议当事人,非合同纠纷适格主体,不应适用协议管辖。
鉴于网易雷火公司非涉案协议当事人,不负有涉案协议约定的不得投诉的合同义务,假面公司向网易雷火公司主张停止投诉行为只能基于相应行为构成侵权,而侵权纠纷与假面公司主张的合同纠纷属不同种类的诉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不应在一案中合并审理。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假面公司对网易雷火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假面公司针对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首先,假面公司与游星公司、云睿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第6条约定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假面公司有权在本院向游星公司、云睿公司提起诉讼。
其次,涉案协议第4条约定游星公司、云睿公司及关联公司不再向“狼人杀”社交软件提出投诉,此条款属于典型的涉他合同条款。
狼人杀公司系云睿公司全资子公司,云睿公司的第一股东阴永克也是狼人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狼人杀公司与网易雷火公司签订的移动端游戏授权合作协议中也明确披露了假面公司在先获得商标许可授权的事实,狼人杀公司属于涉案协议约定的关联公司,明知涉案协议并予认可,负有不再投诉的合同义务,然而狼人杀公司授意网易雷火公司向苹果应用商店恶意投诉,致使假面公司的“狼人杀”社交软件下架,故假面公司认为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串通并帮助游星公司、云睿公司实施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上述主张能否成立,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问题,与本案管辖权无关。
最后,涉案纠纷围绕涉案商标展开,游星公司、云睿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狼人杀公司,狼人杀公司又将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网易雷火公司,则涉案商标的权益、负担随之转让给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鉴于商标转让尚需完成审批备案,故四被告形成并存的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假面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以及针对本案管辖权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明确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管辖权的规则,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假面公司与游星公司、云睿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的第6条约定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假面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假面公司就涉案协议向游星公司、云睿公司主张权利,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是否是涉案纠纷适格主体的问题。
首先,假面公司主张涉案协议第4条属于涉他合同条款,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明知涉案协议并认可该条款,应负有不再投诉的合同义务。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第4条虽对于游星公司、云睿公司的关联公司设置了合同义务,但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非涉案协议当事人,并不当然受此合同义务约束,假面公司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知悉假面公司获得商标许可授权的事实,但未能证明上述两公司作出过接受上述合同义务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涉案协议不对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发生法律约束力。
另,假面公司主张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串通并帮助游星公司、云睿公司实施侵害假面公司合同权益的行为,属侵权之诉,非本案处理内容,应另寻救济途径。
其次,假面公司主张游星公司、云睿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狼人杀公司,狼人杀公司又将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网易雷火公司,在商标转让完成审批备案前,四被告形成并存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此本院不予认同,假面公司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确认游星公司、云睿公司发出的终止授权通知书不发生解除授权的效力,主张上述两公司继续履行涉案协议,可见涉案协议的相对人以及履约主体均为上述两公司,且涉案四被告并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综上,狼人杀公司、网易雷火公司关于非本案适格被告的观点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