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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姚桥通城好又多超市解放桥加盟店、蓝满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191执798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姚桥通城好又多超市解放桥加盟店、蓝满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姚桥通城好又多超市解放桥加盟店;蓝满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191执7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姚桥通城好又多超市解放桥加盟店,经营场所镇江新区姚桥镇解放桥村2组。

被执行人蓝满波,男,1989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姚桥通城好又多超市解放桥加盟店、蓝满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19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新区姚桥通城好又多超市解放桥加盟店、蓝满波未能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1455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两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因两被执行人未能按时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

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蓝满波有车牌号为浙K×××××的大地鹰王牌车辆,经调查,该车辆登记在浙江省丽水市,本院委托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代为予以查封。

后经丽水市车管所查询,该车辆属于摩托车,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未予以查封且申请人也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该摩托车。

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到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两被执行人,但未能找到。

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91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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