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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楚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执11167、11168号之二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楚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楚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潘希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1167、111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被执行人深圳市楚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潘希岳。

被执行人潘希岳,男,汉族,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楚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潘希岳侵害商标权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10847号、(2018)粤03民终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楚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潘希岳应履行支付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0847号、(2018)粤03民终29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0847号、(2018)粤03民终29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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