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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年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304刑初927号
案件名称朱达年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达年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04刑初9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达年,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在押犯,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因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被解回,次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8]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达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乐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达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朱达年租用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蒲门南路56号,雇佣他人生产断路器、开关等电器。

期间,被告人朱达年未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生产的电器上擅自使用上述公司注册商标标识、。

同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断路器及外壳、内盒共计8400余件。

经查,其中标有商标标识的断路器成品计5900余件,价值经鉴定为5万余元,其中标有、商标标识的断路器外壳、内盒计2400余件,无法鉴定价格。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3849950的注册商标系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断路器、光电开关等,系驰名商标;

注册证号为6229206的注册商标系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断路器、光电开关(电器)、螺线管阀(电磁开关)等,系驰名商标。

经比对,涉案物品上标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达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许某、张某、彭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关于认定“德力西”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关于认定“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价格认定结论书,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达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达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尚有本罪没有判决,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达年在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朱达年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涉案物品尚未流入社会,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达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与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二、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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