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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永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391刑初195号
案件名称关永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关永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391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永海,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8日由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8〕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永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0日、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国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永海及其辩护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因补充侦查证据的需要,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关永海一直以个人名义注册网店,在深圳市宝安区经营steelseries(赛睿)的产品,除了从正规渠道购入steelseries(赛睿)产品转售外,关永海还在深圳市电子商业圈找人为其订做假冒steelseries(赛睿)的产品、零配件和商标标签,以进行假冒注册商标steelseries(赛睿)的违法犯罪活动。

因深圳的房租、人工等经营成本过高,关永海于2017年5月28日起租用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196号1楼为其经营场所,并将在深圳经营时购买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steelseries(赛睿)的产品、零配件和商标标签一同搬到该出租屋,聘请多名工人,又到网上和深圳华强北购进印有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商品、零配件、包装盒和商标标签等,对耳机、鼠标等部分商品进行翻新、拆解、组合等工序,后贴上steelseries(赛睿)的商标,装入事先准备的steelseries(赛睿)包装盒,对鼠标垫等成品就直接装入包装盒,再通过淘宝、阿某在互联网上销售。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关永海通过阿某、淘宝销售steelseries(赛睿)相关产品的销售额为人民币27872元。

2017年10月23日,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196号1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租屋内存放有大量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耳机、鼠标、鼠标垫、左右耳机臂等物品,以及steelseries(赛睿)标签的贴纸等物品,而经营者、被告人关永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代理授权、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即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抽样。

该局将抽样的物品交给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注册公司SteelSeriesAps公司、ST销售有限公司(STDistributionLtd)在中国地区的销售总代理:浙江天阙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浙江天阙贸易有限公司表示经该公司鉴定,寄送物品非原厂产品,均为假货。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从关永海处扣押的steelseries(赛睿)牌涉案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7397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认为被告人关永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关永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永海辩称鉴定价格过高,淘宝里面卖的是30元一对是包邮的,应扣除邮费。

左右耳机臂应该是15元一对,而不是15元一个。

其只是买二手的回来自己清洗。

商标的话,所有的产品都是带有商标的,不是我贴上去的。

其只是清洗了再卖,不是所有的商标都是贴上去的。

当庭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是关永海法制意识淡薄。

偶然触犯法律造成的,本案是单独、偶然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2.关永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被告人关永海应市场监督部门的约请,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到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而后才移送侦查机关调查。

3.鉴定结论中,27万多价值的商品不应该全部认为是犯罪的金额。

鉴定中的4种鼠标垫,价值是14万多元,鼠标垫的商标是印刷在上面的,在关永海购买过来的时候,该商标已经在鼠标上,并不是关永海印上的。

而是其他人所为。

4.关永海的大部分商品是二手耳机和鼠标垫等配件,大部分是从市场或者网上买的,在会见时,关永海称买来的大部分商品都带有赛睿商标。

关永海是销售环节,不是生产环节,如果不是关永海印上的商标,那么就是不是关永海假冒注册商标。

5.关于翻新的问题,我认为翻新是关永海把旧的二手耳机和其他配件拿来后重新清洗,没有更换商标。

有的配件是把坏的换成好的配件重新使用。

或者是存在坏的赛睿商标,关永海把旧的破损的赛睿商标换成好的,贴上新的赛睿商标。

如果是以上的情况,则不属于使用注册商标。

翻新旧的商标,则不能认定是使用假冒商标,只是以旧换新。

6、关永海的是初犯,没有前科。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罪名是成立的,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从轻判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

建议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关永海一直以个人名义注册网店,在深圳市宝安区经营steelseries(赛睿)的产品,除了从正规渠道购入steelseries(赛睿)产品转售外,关永海还深圳市北电子商业圈找人为其定做假冒steelseries(赛睿)的产品、零配件和商标标签,以进行假冒注册商标steelseries(赛睿)的违法犯罪活动。

因深圳的房租、人工等经营成本过高,关永海于2017年5月28日起租用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196号1楼为其经营场所,并将在深圳经营时购买的涉嫌假冒注册商标steelseries(赛睿)的产品、零配件和商标标签一同搬到该出租屋,聘请多名工人,又到网上和深圳华强北购进印有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商品、零配件、包装盒和商标标签等,对耳机、鼠标等部分商品进行翻新、拆解、组合等工序,后贴上steelseries(赛睿)的商标,装入事先准备的steelseries(赛睿)包装盒,对鼠标垫等成品就直接装入包装盒,再通过淘宝阿某巴在互联网上销售。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关永海通阿某巴、淘宝销售steelseries(赛睿)相关产品的销售额为人民币27872元。

2017年10月23日,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196号1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租屋内存放有大量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耳机、鼠标、鼠标垫、左右耳机臂等物品,以及steelseries(赛睿)标签的贴纸等物品,而经营者、被告人关永海无法提供营业执照、代理授权、产品合格证明等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即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并对扣押的物品进行抽样。

该局将抽样的物品交给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注册公司SteelSeriesAps公司、ST销售有限公司(STDistributionLtd)在中国地区的销售总代理:浙江天阙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浙江天阙贸易有限公司表示经该公司鉴定,寄送物品非原厂产品,均为假货。

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对有标价的物品进行核算,从关永海处扣押的steelseries(赛睿)牌涉案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7414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电脑主机4台,电脑一体机1台,耳机成品(盒装)10个,鼠标成品52个,鼠标线夹306个,鼠标垫1921张(450mm×400mm×4mm),鼠标垫844张(320mm×285mm×6mm),鼠标垫135张(900mm×400mm×4mm),鼠标垫360张(250mm×210mm×2mm),耳机耗材、配件3箱,数据线、电线、电路板1箱,外包盒装6包,包材、标识、说明书3箱,票据1箱,二手手机16箱,有标包料10箱,有标耳机卡1箱,有机耳机套头1箱,有机耳机支架1箱,有机耳机延长线94条,左右耳机臂片7箱,说明书1箱,证实涉案物品已被查封、扣押。

(二)书证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7年12月7日对被告人关永海立案侦查,后通过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澳头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关永海,让其到该所协助调查。

被告人关永海于2017年12月12日到达澳头所办公所后,即被传唤归案。

3.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现场笔录,证实2017年10月23日,对惠州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路196号的现场检查情况:(1)包括关永海在内,现场有四男一女共五名工作人员。

(2)现场有五台台式电脑、一台手提电脑、印有steelseries(赛睿)的电子配件、未打包的电子配件、包材、塑料包装袋等。

(3)现场仓库内有鼠标垫、方型包装二级、方型包装鼠标、印有steelseries的包装盒、印有其他品牌的6类电子配件。

(4)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

(5)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关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

4.赛睿产品鉴定报告,证实惠州大亚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赛睿产品到浙江天阙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产品鉴定,产品包含了耳机、鼠标、鼠标垫、线控及赛睿鼠标线夹,产品型号如下:1、51125霜冻耳机盒装一只,2、62159霜冻鼠标散装一只,3、62159霜冻鼠标盒装一只,4、51006赛睿后挂式耳机,5、51104西伯利亚V2红色耳机,6、63377QCK+盒装鼠标垫,7、63010QCK鼠标垫,8、67500QCKXXL鼠标垫,9、63005QCK鼠标垫,10、西伯利亚1V耳机线控白色1条,11、西伯利亚1V耳机线控黑色1条,12、鼠标线夹玫瑰金1个,13、鼠标线夹白色1个,14、鼠标线夹金色1个。

产品共计14个,鉴定结果,寄送产品非原厂产品,均为假货。

5.关永海身份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曾某中将位于洗马湖路196号出租屋出租给关永海。

6.4月份工资表,证关某成、鄢永巧、关永乾陈某浩龙某雄4月份的工资情况。

7.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证实2013年9月10日至2017年11月16日,账号为gyh×××@yeah.nett]的交易记录。

8.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淘宝账号15×××922阿某巴账号gy89×××011;

支付宝账gyh×××@yeah.nett;

2015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的注册信息、登录日志、交易记录、账户信息、转账明细。

9.浙江天阙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浙江天阙贸易有限公司代理的Steelseries产品均系进口产品,从未授权关永海生产、加工Steelseries的任何产品,浙江天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与关永海签订过合作协议,也未授权关永海Steelseries的任何产品。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大亚湾区公安局调取到的耳机、鼠标、鼠标垫的标准查询结果以及鼠标器、头戴耳机的通用规范。

11.关于关永海假冒注册商标涉案金额的情况说明,证实关永海于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3日在惠州市大亚湾区经营假冒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数额,销售假冒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产品的经营数额是27872元人民币。

(三)证人证言1关某成的证言:关永海是在2017年5月份将大亚湾洗马湖196号出租屋租下来。

我是在2017年6月底从深圳过来这出租屋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帮关永海收发快递,偶尔帮忙翻新和清洗关永海从网上收购回来的二手鼠标、耳机等电子产品,然后装入带有“steelseries”(赛睿)包装盒里。

我也有帮忙把标有“steelseries”(赛睿)的鼠标垫装入快递袋子里发货,以及对鼠标线夹贴上带有“steelseries”(赛睿)的标签。

那些标有“steelseries”(赛睿)的包装盒、鼠标垫、鼠标线夹和贴在鼠标线夹的“steelseries”(赛睿)标签都是关永海负责在外面购买的。

翻新和加工带有“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产品有耳机、鼠标、鼠标垫、鼠标线夹,共4样东西。

如果二手鼠标、耳机无故障,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我们会拿一种化学液体清洗一遍,然后用布抹一下,使其成色看起来很新,若这些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我们会把坏的零部件换成好的,再清洗翻新。

出资、租房、聘请工人都是由关永海负责的,我只是去出租屋帮忙而已,每个月他会拿3500至4000多元的工资给我,至今我从关永海那里拿了约11000元的工资。

除了我和关永海,还有小刘、小永和一个临时的女员工,一共5个人。

女员工主要负责把耳机、鼠标等装入到“steelseries”(赛睿)的包装盒子里。

2曾某中的证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196号房是我名下的房产。

2017年6月份,我将澳头洗马湖196号房的第1层出租给关永海,签订的合同租用期为一年。

我不知道关永海在洗马湖196号1楼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直到2017年10月份,大亚湾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查封了澳头洗马湖196号房的1楼,我才知道关永海租赁这房子从事假冒其他厂商的注册商标的活动。

3廉某洁的证言:我有通过淘宝购买了“steelseries”(赛睿)品牌的产品。

我是阿某巴和淘宝上找到并购买这个产品的,2015年到2017年花了6900多元购买了鼠标和耳机,用淘宝支付的,对方用物流给我发的,对方的淘宝账号时gy89×××011。

我不知道购买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格是正规产品的六折,说明书上写着有一年的保修期限,但我没有保修过。

(四)被告人关永海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9月份开始,我在自己注册的网店上销售“steelseries”(赛睿)商标的产品。

在2017年的5月份,我来到大亚湾洗马湖196号翻新旧的鼠标、耳机和定做鼠标垫,鼠标线夹,然后贴上“steelseries”(赛睿)的商标,再利用网店在互联网上将这些电子产品销售出去,共获利6万元左右。

被扣押的耳机、鼠标垫、鼠标等产品约30万元。

这些产品具体的销售数量以我注册淘宝店的交易记录为准。

我到华强北去,把标有赛睿商标的包装盒给店家看,让店家按样品进行生产。

一百元可以购买几十个包装盒。

鼠标线夹是我让人做好设计图后,拿到深圳龙华一家模具厂定做的,然后交代工人拿赛睿的商标贴在鼠标线夹上去。

我没有经过“steelseries”(赛睿)商标持有公司的授权和委托就加工、销售该产品。

大亚湾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货物,有一部分是在深圳生产的,有一部分是在来到洗马湖后才生产的。

我在互联网上销售“steelseries”(赛睿)产品时,收取的货款大部分是到了我支付宝的账gyh×××@yeah.nett,我销售“steelseries”(赛睿)产品使用的淘宝账号15×××922,名称为“海燕电子有限公司”,我阿某巴账号是gy89×××011,支付宝账号gyh×××@yeah.nett。

我聘请了4名工人,分别关某成向某永、刘双双还有一名自称“小云”的女子。

我知道我仓库的商品是假冒“steelseries”(赛睿)的商标,按照“steelseries”(赛睿)的市场价格进行鉴定我没有意见,但我认为鼠标、耳机、鼠标垫成品的定义应该是一个鼠标、一个包装盒及一系列配件为一个成品,被扣押中的包装盒配件等物品,不应该全部单独计价,应该只计算减去相应产品后的数量价格。

我都是在网上销售“steelseries”(赛睿)产品,耳机有批发卖给网吧,多数时候还是零售,鼠标垫等产品均是零售。

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2日期间,我的支付宝账户的交易金额包括了我在网上销售“steelseries”(赛睿)、狼剑、西伯利亚电脑配件和比特币矿机配件等所有商品,以及一些刷单行为和私人转账的收入。

我认为涉案物品估价中,被扣押的所有物品都是库存物品,估价是以销售价进行评估,销售中是包含了快递费的,在对库存物品的估价中应减去快递费。

对左右耳机臂片的价格评估应该以“对”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为单位,扣押清单中也是以“个”为单位,对左右耳机臂片的价值评估总额应除以2计算价格。

翻新耳机、鼠标的工序是先在闲鱼网购买二手耳机、鼠标,对于外表及功能都没有损坏的较新产品,只用洗机水等物品清洗,就可以直接打包装销售,对于外表或功能损坏的二手产品,要先更换相应的配件,再清洗打包销售。

我都是在网上销售赛睿产品,耳机有批发给网吧,多数时候还是零售,鼠标垫等产品都是零售。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的steelseries牌耳机、鼠标、鼠标垫、耳机梁垫衬(耳机头套)、左右耳机臂配件、耳机线夹等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73970元。

关于价格认定报告中的情况说明的函、关于对“关于价格认定报告中的情况说明的函”中价格认定回复函,证实关于左右耳机臂片的认定价格以“个”还是以“对”为单位的问题,鉴定中心认为如以“对”为单位,则单价变为30元/对,也即计算单位的变化与否对价格没有影响。

鉴定中心确认的销售价格,是包邮的网上最终零售价。

经侦查机关对有标价的物品重新核算,认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为274146元。

(六)相关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196号一楼店铺仓库内。

(七)视听资料1.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洗马湖196号。

2.淘宝账号截图阿某巴账号截图,证实账号为gy89×××011的销售记录。

证实账号为海燕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记录。

3.清点视频,证实涉案物品经过清点。

已制作成光盘4张随案附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永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鉴定的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根据调取的网上销售价格,即按标价计算,在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的,按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经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涉案物品价值进行重新梳理计算,根据价格认定标准和标价进行计算,涉案物品的价值为274146元。

价格认定中心对物品单价认定的方法恰当,且在鉴定意见所回复函中,证实关于左右耳机臂片的认定价格以“个”还是以“对”为单位的问题,鉴定中心认为如以“对”为单位,则单价变为30元/对,也即计算单位的变化与否对价格没有影响。

鉴定中心确认的销售价格,是包邮的网上最终零售价。

鉴定机构依据有效的法规、使用合理的方法,通过合法的鉴定过程得出,且对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说明,并无违法或不妥之处,故对被告人关永海关于价格鉴定过高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价格鉴定过高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鼠标垫,被告人关永海供述是其定制的,是在其授意下生产的,故辩护人提出鼠标垫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关永海接到传唤电话后,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指定地点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关永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关永海假冒的商品大部分尚未销售,且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关永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是初犯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永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电脑主机4台,电脑一体机1台,耳机成品(盒装)10个,鼠标成品52个,鼠标线夹306个,鼠标垫1921张(450mm×400mm×4mm),鼠标垫844张(320mm×285mm×6mm),鼠标垫135张(900mm×400mm×4mm),鼠标垫360张(250mm×210mm×2mm),耳机耗材、配件3箱,数据线、电线、电路板1箱,外包盒装6包,包材、标识、说明书3箱,票据1箱,二手手机16箱,有标包料10箱,有标耳机卡1箱,有机耳机套头1箱,有机耳机支架1箱,有机耳机延长线94条,左右耳机臂片7箱,说明书1箱,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淑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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