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1275号之一 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隆力奇生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经营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西北坊坞村。
负责人姚宝荣,投资人。
被告广东名流科技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拱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义亮。
被告杜晓艳,女,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广东名流科技日化有限公司、杜晓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广东名流科技日化有限公司、杜晓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广东名流科技日化有限公司、杜晓艳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广东名流科技日化有限公司、杜晓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