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6263号之一 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9号之一湛江鹰展假日广场第八层第0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乐事无限饮料厂,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创新路8号。
负责人马玉凤,女,汉族,1961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系淮安市淮安区乐事无限饮料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敏,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新家家利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87DE1H,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大义黎明西路25号。
负责人陈恩飞,业主。
关于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乐事无限饮料厂、常熟市虞山镇新家家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乐事无限饮料厂、常熟市虞山镇新家家利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乐事无限饮料厂、常熟市虞山镇新家家利超市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乐事无限饮料厂、常熟市虞山镇新家家利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