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691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爽、冯馨仪,分别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韩霞,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系韩霞丈夫。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韩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2014xxxxxx.4“艾灸底座结构及艾灸装置”。
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王明海于2018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