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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学鹏、周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2297号
案件名称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学鹏、周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学鹏;周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2297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萧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学鹏,男,汉族,1984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被申请人:周焕,女,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绥德县。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学鹏、周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学鹏、周焕的银行账户资金100万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学鹏、周焕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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