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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刘训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2民初540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刘训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刘训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402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训江,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训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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