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5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顺,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4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