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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申7874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78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纸路**首**。

法定代表人:邹月亮。

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益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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