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136号 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芸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洪德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美琼,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骁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