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746号之一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古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div>法定代表人:王海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古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义乌市古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领尚美居家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