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91号 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市聪明树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鱼沉村76号。
法定代表人:周肖丽,董事长。
被告:台州完美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德明西路(水仓菜场边)。
法定代表人:王安杰,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芝,杭州知管通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区广铨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台州市聪明树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完美宝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区广铨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0月19日,原告区广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区广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广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区广铨负担。
原告区广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