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121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武原镇海兴西路288号。
负责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嘉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46号桑达小区402栋518。
法定代表人:陈佳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为与被告深圳市嘉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9月25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