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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华标与深圳市保罗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673号
案件名称叶华标与深圳市保罗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华标;深圳市保罗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673号 原告:叶华标,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双浦村5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晶、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保罗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根竹园上秀坑工业园G座205。

法定代表人:韦敏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华标与被告深圳市保罗光电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叶华标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华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华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叶华标负担。

原告叶华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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