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民初32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6107153B,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高新十路**。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固始县汇盛麻将机专卖店。
注册号411525660369954。
经营场所:固始县城关红苏路北段。
经营人:赵克华。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固始县汇盛麻将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固始县汇盛麻将机专卖店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固始县汇盛麻将机专卖店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