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7395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香洲明信业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柠溪所香洲红山路******05铺。
经营者:李绪明。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香洲明信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