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4394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蟠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杏生,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微商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帝湖花园**帝湖王府**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啸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微商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