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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2231号
案件名称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河南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金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231号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建设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忠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二十二大街交叉口向北50米路东豪翔物流**库**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市金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河南科技市场数码港**楼**法定代表人:董红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市金雀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河南蓝宇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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