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民初1274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系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系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区新炎超市。
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经营者:王志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业,系王志满哥哥。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山区新炎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