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28号 原告:何少银,女,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森之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江口街道大塘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何大富,职务不详。
被告:何大富,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何少银与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森之磊家具有限公司、何大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何少银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少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彭山区森之磊家具有限公司、何大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少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何少银负担。